(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849号原告彭某某,女,土家族,1983年4月27日出生。被告段某某,曾用名段荣,男,汉族,1977年1月6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