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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执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晓川诉被执行人肖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川,肖旭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787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川,住涿州市。被执行人:肖旭龙,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川与被执行人肖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3)涿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志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 王 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