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8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黄亮与被告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亮,况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607号原告黄亮,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住湖北省大冶市。委托代理人陶浩,重庆银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况勇,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亮与被告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亮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亮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亮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向芸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