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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抗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与赵奎、徐振林、杨杰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赵奎,徐振林,杨杰,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抗字第34号抗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住所:磐石市。负责人:杨玉柱,行长。原审被告:赵奎,男,汉族,1971年10月3日生,农民,住磐石市。原审被告:徐振林,男,汉族,1963年6月7日生,农民,住磐石市。原审被告:杨杰,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生,农民,住磐石市。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与原审被告赵奎、徐振林、杨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磐民二初字第516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吉市检民监(2015)22020000040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李春露代理审判员  丛军霞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赵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