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行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赵超、饶仁秀诉前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赵超,饶仁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宜高行保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高县庆符镇凯华路144号。法定代表人张笑宣,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刚,高县文江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申请执行人赵超,男,生于1976年8月28日,住四川省。被申请执行人饶仁秀,女,生于1978年7月12日,住四川省。申请执行人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08年12月4日作出高县人口征决文江镇(2008)第18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二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24102元,为防止二被申请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20102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同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执行人赵超、饶仁秀的银行存款20102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严 晖审 判 员 严 强代理审判员 张 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秀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