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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18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四川南充康源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南充康源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820-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南充康源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四川南充康源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淑的银行存款200000元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案款账户。本裁定一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先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