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18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汇锦集团有限公司、周庆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汇锦集团有限公司,周庆荣,蔡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850-2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法定代表人周德元。被执行人:浙江汇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庆荣。被执行人:周庆荣。被执行人:蔡梅芳。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汇锦集团有限公司、周庆荣、蔡梅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045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7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抵押物暂无法处置,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下执民字第185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文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