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第8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柯文聪与马豪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文聪,马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848-1号申请执行人柯文聪。被执行人马豪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马豪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赔偿损失31205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5元,执行费3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豪华的银行存款3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朱雅贤审判员 江锦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书记员 苏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