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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执民字第9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绍兴市上虞区申发担保有限公司与上虞市一中制衣有限公司、上虞市荣马针织服装印花厂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绍兴市上虞区申发担保有限公司,上虞市一中制衣有限公司,上虞市荣马针织服装印花厂,上虞益民针织有限公司,上虞九鼎针织有限公司,浙江亿森木业有限公司,陈尧荣,龚素珍,陈金苗,任建法,王建平,倪伟利,唐苗法,何凤春,马杏芬,张益民,龚伟挺,陈菊香,朱美英,万建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969-2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申发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申屠泳铨,董事长。被执行人上虞市一中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陈菊香。被执行人上虞市荣马针织服装印花厂,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负责人陈尧荣。被执行人上虞益民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张益民。被执行人上虞九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龚伟挺。被执行人浙江亿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唐苗法。被执行人陈尧荣,身份代码330622196609135912。被执行人龚素珍,身份代码330622196612316722。被执行人陈金苗,身份代码330622196307245921。被执行人任建法,身份代码330622196108148416。被执行人王建平,身份代码330622196211067411。被执行人倪伟利,身份代码330622197112037123。被执行人唐苗法,身份代码330622197001077157。被执行人何凤春,身份代码330622196802207148。被执行人马杏芬,身份代码330622196312120023。被执行人张益民,身份代码330622196505226115。被执行人龚伟挺,身份代码330622197108106755。被执行人陈菊香,身份代码33062219691021592X。被执行人朱美英,身份代码330622196408016845。被执行人万建坤,身份代码330622196903156335。绍兴市上虞区申发担保有限公司与上虞市一中制衣有限公司、上虞市荣马针织服装印花厂、上虞益民针织有限公司、上虞九鼎针织有限公司、浙江亿森木业有限公司、陈尧荣、龚素珍、陈金苗、任建法、王建平、倪伟利、唐苗法、何凤春、马杏芬、张益民、龚伟挺、陈菊香、朱美英、万建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虞丰商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执行款192079.45元,另查明,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上虞市一中制衣有限公司、上虞市荣马针织服装印花厂、上虞益民针织有限公司、上虞九鼎针织有限公司、龚伟挺的房产因轮候查封而暂难处置,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任建法、马杏芬的房产因抵押而暂难处置,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任建法、马杏芬的车辆因轮候查封而暂难处置,十九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2015年7月16日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是为保证执行时效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虞执民字第9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