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都民初字第0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杜建凤与彭春兰管辖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凤,彭春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01419号原告杜建凤,居民。被告彭春兰,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建凤与被告彭春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彭春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海纯新村1幢某室,属于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被告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海纯新村1幢某室,事故发生地在盐城市开放大道水街南侧路段。原告在审查中同意移送。本院认为,本案因交通事故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和事故发生地均不在本院所辖区域内,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彭春兰对管辖权提出来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剑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韩 璐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示范区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地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程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