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陶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204号原告陶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青,安福县铁井法律服务站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陶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员 朱海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