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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陶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204号原告陶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青,安福县铁井法律服务站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陶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员  朱海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