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6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庄明忠与汪建龙、林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用于公布)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明忠,汪建龙,林碧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215号原告庄明忠,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汪建龙,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林碧英,女,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庄明忠与被告汪建龙、林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67元,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庄明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