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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6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庄明忠与汪建龙、林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用于公布)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明忠,汪建龙,林碧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215号原告庄明忠,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汪建龙,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林碧英,女,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庄明忠与被告汪建龙、林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67元,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庄明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