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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0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杨怀启与洪泽县金宇轮毂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韦光东管辖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怀启,洪泽县金宇轮毂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韦光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1691号原告杨怀启,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周春来,江苏晋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泽县金宇轮毂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泽县热电大道北侧东七街西侧。法定代表人刘日林,该公司经理。被告韦光东。委托代理人蒯正星,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怀启诉被告洪泽县金宇轮毂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韦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经审查发现,2015年4月10日,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案外人洪泽润洪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洪泽县金宇轮毂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申请,且作出了(2015)泽商破字第00001-1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杨怀启以被告未偿还借款及韦光东应承担保证责任为由起诉至我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151630元。本院认为,被告洪泽县金宇轮毂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被他人申请破产且已被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的规定,本案应由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丁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鹿一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