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8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秀君与宋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秀君,宋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530号原告胡秀君,女,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宋诗,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秀君与被告宋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秀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秀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培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