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刘诗黄与刘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诗黄,刘新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829号原告刘诗黄,男,1958年6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刘新文,男,1964年12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诗黄诉被告刘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诗黄于2015年8月13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新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诗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诗黄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诗黄负担。审判员 曾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