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文杰与文加林、魏莲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杰,文加林,魏莲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杰,男,汉族,1986年3月6日出生,上海市黄浦区人,住上海市黄浦区青岛路66弄1号1901号。被执行人文加林,男,汉族,1969年6月1日出生,江西省萍乡市人,身份证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上栗镇永红村易家湾24号,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被执行人魏莲花,女,汉族,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江西省萍乡市人,现住景洪市山水林溪小区565幢。刘文杰与文加林、魏莲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景民二第9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文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1、申请执行标的款1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诉讼费6900元,执行费12400元,合计10193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文加林、魏莲花财产已经被西双版纳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且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4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成琼代理审判员 张海云代理审判员 李 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