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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一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武哲民与王坤霞、张学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哲民,王坤霞,张学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一初字第606号原告武哲民,男,汉族,1965年11月13日出生,职工。被告王坤霞,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系冀E×××××小型轿车所有人。被告张学建,男,汉族,1993年3月12日出生,冀E×××××小型轿车驾驶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地址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273号。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88号A—7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哲民诉被告王坤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还在巨鹿县医院治疗,案件不能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谷兴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