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周济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张云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周济星,张云辉,李学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江东中路。负责人张守谦,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勇,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济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云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龙。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周济星、张云辉、李学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三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海霞、代理审判员朱作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周济星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济星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后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计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芬审 判 员 许海霞代理审判员 朱作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聂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