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3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梅某某诉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3412号原告梅某某,女。被告闫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梅某某诉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若干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正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宇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