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朱建豪与特易购商业(广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豪,特易购商业(广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659号原告朱建豪,住广州市开��区。被告特易购商业(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汉华。原告朱建豪诉被告特易购商业(广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建豪诉称,其在被告处购得“贵天下都匀毛尖”6盒,后发现其宣传上的“中国十大名茶”属虚假宣传,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款479.4元并赔偿1438.2元。被告特易购商业(广东)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乃侵权责任,故无权同时主张退款的合同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1日,朱建豪在特易购商业(广东)有限公司购得“贵天下都匀毛尖”6盒、单价79.9元,合计479.4元;上述产品外包装显示“中国十大名茶”、“CCTV中国年度品牌”、“中华老字号”等。庭审中原告确认涉案产品仅余一盒,其余的则已使用。本院认为,涉案产品之外包装上有“中国十大名茶”字样,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原告主张的退款及三倍赔偿1438.2元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而涉案产品仅剩一盒,故被告仅需退回一盒的货款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特易购商业(广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还“贵天下都匀毛尖”1盒的货款79.9元给原告朱建豪;原告朱建豪在收到上述货款的同时退回上述产品1盒给被告特易购商业(广东)有限公司。二、被告特易购商业(广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朱建豪143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特易购商业(广东)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蓓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