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吴艳、韦利民等与王之贤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艳,韦利民,韦凤金,韦伟庆,王之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吴艳。申请执行人:韦利民。申请执行人:韦凤金。申请执行人:韦伟庆。被执行人:王之贤。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吴艳、韦利民、韦凤金、韦伟庆与被执行人王之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确认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二终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罗俊青审判员 盘利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文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