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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吴艳、韦利民等与王之贤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艳,韦利民,韦凤金,韦伟庆,王之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吴艳。申请执行人:韦利民。申请执行人:韦凤金。申请执行人:韦伟庆。被执行人:王之贤。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吴艳、韦利民、韦凤金、韦伟庆与被执行人王之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确认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二终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罗俊青审判员  盘利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文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