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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李某某,男��1986年5月27日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军城镇贤表村人。身份证号码:130627198605274812。被告葛某某,女,1985年5月11日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军城镇贤表村人。身份证号码:130627198505114846。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庆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英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