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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一终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潘某甲、潘某乙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某甲,潘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一终字第14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甲,男,汉族,1980年11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农。2015年4月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乙,男,汉族,1983年3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农。2015年4月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韶浈法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4月3日12时许,被告人潘某甲去到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大陂村大食岭山上,见到被害人刘某正在指挥钩机平整山地,并挖到了他和潘某乙在该地种植的部分果苗,于是双方发生争执。当日14时许,潘某甲叫上潘某乙分别携带一根螺纹钢筋和一根铁管,去到山上阻止刘某继续平整山地,双方再次发生争执。期间,潘某乙手持铁管与刘某发生推搡,潘某甲见状手持螺纹钢筋冲上去从后击打刘某,致刘某倒地。后潘某甲骑在刘某身上并用螺纹钢筋压住刘某腰部,潘某乙则手持铁管摁住刘某手臂,致使刘某腰部及全身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的腰1-3左侧横突骨折属轻伤一级。案发后,潘某甲、潘某乙的亲属代为与刘某达成一次性赔偿40000元的赔偿协议,刘某向潘某甲、潘某乙出具了谅解书。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自留山证,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及收费票据,调解协议、谅解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朱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结伙持械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被告人潘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上诉人潘某甲上诉称:1、其有自首情节。2、案发后,其主动送被害人到医院治疗,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3、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减轻处罚。上诉人潘某乙上诉称:1、被害人故意毁坏其私有财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2、案发后,其主动送被害人到医院治疗,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良好。3、其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发回重审。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潘某甲、潘某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开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潘某甲、潘某乙的上诉意见,综合评判如下:1、案发后,被害人刘某报警,明确指出是被潘某甲、潘某乙打伤。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将上诉人潘某甲、潘某乙传唤到派出所询问,潘某甲的行为不具有主动性,不是主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2、上诉人潘某甲、潘某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属实,对此原判已作出认定并在对其量刑时已予以考量,现其再以此为理由请求减轻处罚,理据不足,不予采纳。3、被害人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属本案审理的范畴,故其所提该意见,不能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潘某甲、潘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共同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潘某甲、潘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新民审 判 员  李飞洲代理审判员  张怡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侦鑫第3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