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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一某、欧一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某,欧一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舞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一某,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1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1月7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2月13日被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舞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欧一某,男。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9月1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2年1月1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1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5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1月7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2月13日被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舞阳县看守所。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漯舞检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一某、欧一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东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一某、欧一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王一某与欧一某预谋后,去到舞阳县北街豪仕网络会所门口将河南省舞钢市枣林乡前李村居民李一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牌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山地车价值2407元。2、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王一某与欧一某预谋后,去到舞阳县东街环宇网吧门口将舞阳县舞泉镇居民魏一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牌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山地车价值1900元。3、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王一某与欧一某预谋后,去到舞阳县东街阳光网吧门口将舞阳县舞泉镇刘一某村居民董一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牌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山地车价值1767元。4、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王一某与欧一某预谋后,去到舞阳县商贸城东飞龙网吧门口将舞阳县舞泉镇居民焦一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牌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山地车价值1805元。5、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王一某与欧一某预谋后,去到舞阳县海南北路鑫达网吧门口将舞阳县辛安镇许庄村居民张二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牌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山地车价值2352元。6、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王一某与欧一某预谋后,去到舞阳县北街弘智网吧门口将舞阳县保和乡关庄村居民丁一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牌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山地车价值1493元。7、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王一某与欧一某预谋后,去到舞阳县人民路西中录时空网吧门口将舞阳县舞泉镇居民朱一某停放在此的UCC牌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山地车价值1764元。8、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王一某与欧一某预谋后,去到舞阳县人民西路中录时空网吧门口将舞阳县舞泉镇居民宗一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牌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山地车价值16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一某、欧一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50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一某、欧一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一某、欧一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王一某、欧一某对以上指控没有提出辩解。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王一某与欧一某预谋后,去到舞阳县北街豪仕网络会所门口将河南省舞钢市枣林乡前李村居民李一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牌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山地车价值2407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舞阳县刘三某自行车销售店证明,证明李一某以2900元的价格曾经在该店购买捷安特自行车的事实。2、被害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李一某基本身份情况.3、证人席一某证言,证明2014年8月13日下午朋友李一某打电话给自己说他停放在舞阳县舞泉镇北大街豪仕网络会所门外的山地车不见了,自己过去后,李一某就报警了。李一某被盗的自行车是捷安特牌ATX-777型号。4、被害人李一某陈述,证明2014年8月13日下午,自己在舞阳县北大街与人民路交叉口北豪仕网络会所上网时,自己放在门口的捷安特牌ATX-777型号蓝白相间的自行车被盗,这辆车是2013年在舞阳县海南路捷安特专卖店以2900元的价格买的,通过看监控得知是一名穿白色T恤、带黑色鸭舌帽身高1.7米左右的男子用工具将车锁剪断后骑走的。5、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案发时被盗捷安特牌山地车价值2407元。(二)、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王一某与欧一某预谋后,去到舞阳县东街环宇网吧门口将舞阳县舞泉镇居民魏一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牌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山地车价值19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捷安特自行车销售登记卡、保修卡,证明魏秀峰于2014年7月20日在捷安特公司舞阳店购买自行车的事实。2、被害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魏一某的基本身份情况.3、证人魏二某证言,证明2014年8月13日下午儿子魏一某骑着山地车到环宇网吧上网,离开网吧时发现停在网吧门口的山地车被盗后就报警了,山地车是捷安特牌塔罗750型号,2013年在舞阳县海南路捷安特专卖店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的。4、被害人魏一某陈述,证明2014年8月13日下午,自己在舞阳县舞泉镇东大街邮政储蓄附近环宇网吧上网时,停放在网吧门口的自己的捷安特牌塔罗750型号自行车被盗,该车是2013年在舞阳县海南路捷安特专卖店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的。5、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案发时被盗捷安特牌山地车价值1900元。(三)、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王一某与欧一某预谋后,去到舞阳县东街阳光网吧门口将舞阳县舞泉镇刘一某村居民董一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牌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山地车价值1767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董一某的基本身份情况.2、捷安特自行车销售证明,证明董一某于2014年3月6日以1900元的价格在捷安特公司舞阳店购买一辆ATX-690D型号自行车的事实。3、证人董二某证言,证明2014年8月13日下午侄子董一某停放在万德隆超市附近阳光网吧门口的捷安特牌ATX-690D型号山地车被盗,之后自己就陪同他一起报警了,该车是2014年3月在舞阳县海南路捷安特专卖店以1900元的价格购买的。4、被害人董一某陈述,证明2014年8月13日下午,自己停放在舞阳县万德隆超市附近阳光网吧的捷安特牌白色稍微带点橙色的自行车被盗,是车锁被剪断后盗走的,该车是2014年3月在舞阳县海南路捷安特专卖店以1900元的价格购买的。监控显示是一名头带黑色鸭舌帽的男子偷走的。5、鉴定意见,证明案发时被盗捷安特牌山地车价值1767元。(四)、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王一某与欧一某预谋后,去到舞阳县商贸城东飞龙网吧门口将舞阳县舞泉镇居民焦一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牌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山地车价值180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焦一某的基本身份情况.2、捷安特自行车销售证明,证明焦一某于2014年5月1日以2000元的价格在捷安特公司舞阳店购买一辆ATX-690D型号自行车的事实。3、证人郑二某证言,证明表弟焦一某2014年8月13日下午停放在飞龙网吧门口的山地车被盗后给自己打电话说了,自己过去后也没有找到,之后就报警了。4、被害人焦一某陈述,证明2014年8月13日下午,自己停放在舞阳县舞泉镇人民路中段路北飞龙网吧门口的亮白色捷安特牌ATX-690型号山地车被盗,当时还用蛇形锁锁住后轮了。该车是2014年5月1日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的。5、鉴定意见,证明案发时被盗捷安特牌山地车价值1805元。(五)、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王一某与欧一某预谋后,去到舞阳县海南北路鑫达网吧门口将舞阳县辛安镇许庄村居民张二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牌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山地车价值2352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张二某的基本身份情况.2、捷安特自行车销售证明,证明张二某以2400元的价格于2014年7月4日在捷安特公司舞阳店购买ATX-830型号自行车的事实。3、证人张四某证言,证明2014年8月13日下午,儿子张二某给自己打电话说停放在富乐酒店对面鑫达网吧门口的山地被盗了,说是一名陌生男子趁儿子正上网时用工具剪断车锁后把车骑走的,之后自己就陪同儿子报案了。被盗山地车是白色捷安特牌ATX-830型号,是2014年7月4日以2400元的价格在舞阳县海南路捷安特专卖店购买的。4、被害人张二某陈述,证明2014年8月13日下午,自己停放在舞阳县舞泉镇海南路富乐酒店斜对面鑫达网吧门口的白色捷安特牌ATX-830型号山地车被盗,当时还用钢丝锁锁住后轮了。该车是2014年7月4日以2400元的价格在舞阳县海南路捷安特专卖店购买的。通过看监控得知是一名身穿白色T恤、头带黑色鸭舌帽身高1.7米左右的男子将车锁剪断后骑走的。5、鉴定意见,证明案发时被盗捷安特牌山地车价值2352元。(六)、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王一某与欧一某预谋后,去到舞阳县北街弘智网吧门口将舞阳县保和乡关庄村居民丁一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牌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山地车价值1493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丁一某的基本身份情况.2、捷安特自行车销售登记卡、保修卡,证明丁一某于2012年7月30日在捷安特公司舞阳店购买自行车的事实。3、证人张五某证言,证明朋友丁一某2014年8月19日在舞泉镇北大街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弘智网吧上网时,其停放在网吧门口的山地车被盗了,其朋友丁一某随后就报警了。朋友的车是绿色捷安特牌山地车,大概买了两年左右。4、证人宋五某证言,证明2012年7月份其给儿子丁一某花2000多元买了一辆捷安特牌山地车,2014年8月19日其在网吧上网时该车被盗了。5、被害人丁一某陈述,证明2014年8月19日下午,自己停放在舞阳县舞泉镇人民路西段路北弘智网吧一楼走廊内的绿色捷安特牌ATX-750型号山地车被盗,当时还用蛇形锁锁住前轮了。该车是2012年大概以2600元的价格在舞阳县海南路捷安特专卖店购买的。6、鉴定意见,证明案发时被盗捷安特牌山地车价值1493元。(七)、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王一某与欧一某预谋后,去到舞阳县人民路西中录时空网吧门口将舞阳县舞泉镇居民朱一某停放在此的UCC牌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山地车价值1764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朱一某的基本身份情况.2、舞阳县大名单车生活馆销售记录清单、销售证明及保修卡,证明朱一某曾于2014年7月20号以1800元价格购买UCC牌山地车一辆。3、证人苗五某证言,证明2014年8月19日下午,儿子朱一某在舞阳县人民路贾湖洗浴中心南中录时空网吧上网时停放在门口的白色UCC牌山地车被盗,儿子发现被盗后给自己打电话说了,当时就报警了。该车是2014年7月大概以1800元的价格在舞阳县北京路北段UCC专卖店购买的。通过看监控得知是一名戴帽子的男青年将车锁剪断后偷走的,还有一名骑着摩托车望风的男青年。4、被害人朱一某陈述,证明2014年8月19日下午,自己停放在舞阳县人民路贾湖洗浴中心南中录时空网吧一门口的白色UCC牌山地车被盗,当时还用蛇形锁锁住后轮了。该车是2014年7月大概以1800元的价格在舞阳县北京路北段UCC专卖店购买的。通过看监控得知是一名戴帽子的男青年将车锁剪断后偷走的,还有一名骑着摩托车望风的男青年。5、鉴定意见,证明案发时被盗UCC牌山地车价值1764元。(八)、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王一某与欧一某预谋后,去到舞阳县人民西路中录时空网吧门口将舞阳县舞泉镇居民宗一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牌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山地车价值16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宗一某的基本身份情况。2、捷安特自行车销售证明,证明宗一某于2014年8月1日以1600元的价格在捷安特公司舞阳店购买一辆ATX-670型号自行车的事实。3、证人宗五某证言,证明2014年8月19日下午得知儿子的捷安特牌山地车在中录时空网吧门口被盗后陪同儿子一起去派出所做了笔录,该车是2014年7月以1600元价格购买的。4、被害人宗一某陈述,证明2014年8月19日下午,自己停放在舞阳县舞泉镇北大街中录时空网吧门口的白色捷安特牌ATX-670型号山地车被盗,当时还用蛇形锁锁住后轮了。该车是2014年8月以1600元的价格在舞阳县海南路捷安特专卖店购买的。5、鉴定意见,证明案发时被盗捷安特牌山地车价值1600元。本案还有如下综合证据:1、证人邵香证言,证明被告人王一某是其二儿子,平时村上有人也喊他王五某,2012年曾因盗窃在广东判过刑,服刑回来后不常在家,听说是在漯河,对他的情况不了解。2、证人陈三某证言,证明其是和被告人王一某一起租房子的,不知道王一某平时是干啥的,他有一辆黑色山地车和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听说以前在深圳被判过刑,还有一个叫“阿翔”的广西朋友,以及王一某的体貌特征。3、证人梁三某证言,证明经同乡王五某(王一某)介绍,自己和广西的一个叫“阿翔”的年轻孩儿合租在一起,王五某和这个年轻孩儿关系密切,二人有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经观看公安机关提供的舞阳县豪仕网吧和舞阳县中录时空网吧监控视频,能够看出头戴黑色棒球帽偷山地车的是广西那孩儿,骑着小摩托车跟在那年轻孩儿后面的人是王五某。4、证人张六某证言,证明2014年8月份其收购了一个稍胖男子和一个稍瘦男子的四辆二手赛车,均没有手续、来历不明,其中有两辆捷安特牌赛车。5、证人许六某证言,证明经观看公安机关提供的在舞阳县中录时空网吧监控视频和舞阳县豪仕网吧门前监控视频,看得出骑着白色踏板摩托车的男青年就是同村的王一某。6、证人李二某、刘六某、吴二某、杨二某证言,证明他们分别见证了二被告人辨认及指认现场及公安机关检查扣押现场的事实。7、被告人王一某供述,证明2014年8月13日,自己和欧一某一起在舞阳县城五个网吧外偷了五辆山地自行车,8月19日,自己和欧一某一起在舞阳县城两个网吧外偷了三辆山地自行车。来到舞阳县城后,自己骑着小型白色踏板摩托车带着欧一某,在县城转网吧,看见网吧门口有山地车后,自己望风,欧一某下车用断线钳将山地车的锁剪断骑走,后自己骑着摩托车和欧一某一前一后离开现场,如此反复偷,偷走后,把盗窃的山地车运往漯河卖给了一个姓张的卖二手车的男子,每辆四五百元,所得赃款二人平分。骑的摩托车和盗窃山地车用的断线钳都在欧一某的住处放。后来民警带自己去指认了盗窃现场。8、被告人欧一某供述,证明2014年8月份的一天,王一某骑着摩托车带着自己来到舞阳县城,在网吧附近寻找目标,王一某负责踩点和望风,找到山地车后,自己下车用破坏钳把车锁剪断,将车骑跑,就这样反复偷走了四五辆;一共来了两次,第一次偷了五辆,第二次偷了三辆,之后将偷来的车卖给一个四五十岁的男子。9、舞阳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11月6日上午10时许在漯河市黄河路西段一民宅内将欧一某抓获,并在其租住处起获断线钳等物品。10、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问十派出所证明,证明被告人王一某于2012年7月4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事实。11、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两份、刑满释放证明书两份,证明被告人欧一某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9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月1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13年5月5日刑满释放。12、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王一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月26日刑满释放。13、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王一某、欧一某分别在见证人杨二某、李二某的见证下,从12组照片中辨认出共同作案的对方。收购涉案车辆的“老张”张六某在见证人刘六某见证下从12组照片中辨认出二被告人的事实。14、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2014年11月6日10时30分至12时50分,侦查人员在刘六某见证下在漯河市郾城区黄河广场西被告人欧一某租住处进行检查的事实,以及现场状况,并对起获的摩托车一辆、断线钳予以扣押。15、刑事现场指认笔录,证明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欧一某分别指认出其伙同他人分别在舞阳县舞泉镇北关豪仕网吧门外、舞阳县土产公司院内阳光网吧门外、舞阳县商贸城东飞龙网吧门外、舞阳县东大街中惠广场环宇网城门外、舞阳县县城海南路北段鑫达网吧门外、舞阳县舞泉镇贾湖洗浴中心东中录时空网吧门外、舞阳县舞泉镇北街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弘智网吧过道内盗窃山地车的事实。2015年2月2日被告人王一某带领侦查人员指认出其伙同被告人欧一某在上述七个网吧外共盗窃八辆山地车的事实。16、抓获经过、侦破经过,证明民警接报警后立案侦查,2014年11月6日将被告人王一某、欧一某抓获归案的事实。17、二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18、视听资料及情况说明,分别系侦查机关讯问二被告人的过程、现场指认时录像资料及在网吧门口盗窃的过程。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一某、欧一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50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一某、欧一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王一某、欧一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一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欧一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断线钳两把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郭军丽审判员  杨 蕾审判员  张金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嘉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