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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素芳与任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素芳,任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保字第27号申请人:刘素芳,女,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被申请人:任炜,女,34岁,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申请人刘素芳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任炜位于集安市绿禹山庄楼房(面积59.77平方米),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素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任炜位于集安市绿禹山庄的楼房(面积59.77平方米)。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文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金校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