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4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朱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4420号原告朱某,1975年12月3日。委托代理人宋庆云,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凌 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