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何江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何江红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489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昌佳。委托代理人:戴振宇。被告:何江红,经商。委托代理人:吴汝伟。委托代理人:万骁腾。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江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亚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静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