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刑执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宋洪海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1407号罪犯宋洪海。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监狱。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2009)阜刑初字第0177号刑事判决,认定宋洪海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7月29日以(2009)盐刑一终字第00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4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16日,本院曾以(2012)通中刑执字第190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5年7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宋洪海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宋洪海减刑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洪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悔改表现突出。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无财产刑履行能力,财产刑未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家庭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宋洪海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洪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6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珑珑审 判 员 陆海滨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