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陆天明与被告王国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天明,王国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560号原告:陆天明,男,1961年4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王国林,男,1960年7月1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陈更道,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天明与被告王国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原告陆天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陆天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5元,减半收取1397.50元,由陆天明负担;剩余1397.50元,由本院退还给陆天明。审 判 长 狄英纳人民陪审员 姚立艳人民陪审员 于淑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曲宇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