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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陆天明与被告王国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天明,王国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560号原告:陆天明,男,1961年4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王国林,男,1960年7月1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陈更道,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天明与被告王国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原告陆天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陆天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5元,减半收取1397.50元,由陆天明负担;剩余1397.50元,由本院退还给陆天明。审 判 长  狄英纳人民陪审员  姚立艳人民陪审员  于淑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曲宇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