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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操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操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194号原告:操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操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操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操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操某负担。审 判 员 朱朝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段青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