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操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操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194号原告:操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操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操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操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操某负担。审 判 员 朱朝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段青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