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龙法民二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曾晓云与潘英俊、何少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晓云,潘英俊,何少艺,陈伟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民二初字第151号原告:曾晓云,女。委托代理人:陶绪宏,广东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英俊,男。被告:何少艺(系被告潘英俊妻子),女。第三人:陈伟智,男。委托代理人:夏平,广东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晓云诉被告潘英俊、何少艺,第三人陈伟智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曾晓云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晓云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晓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曾晓云负担。审判员 唐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露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