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3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温辉与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八里庙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3443号原告温辉。委托代理人王红美。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八里庙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兰东生,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杰。原告温辉诉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八里庙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八里庙居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温辉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永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辉的委托代理人王红美,被告八里庙居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兰东生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辉诉称,兰鸽系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八里庙社区(原八里庙村)的居民(以下统称村民)。2014年11月10日,其与兰鸽登记结婚。2015年3月11日,其户口迁至被告八里庙居委会,户主是其婆婆李香荣。2015年3月12日,被告八里庙居委会决定分配土地被政府征用所给予的土地补偿款,并公示了分配方案,规定凡是2014年11月9日享有村土地包产款待遇的和11月9日后新婚对象和新生儿入户的村民均享有本次土地补偿款分配待遇。但被告八里庙居委会于2015年4月17日发放土地补偿款时,拒绝为其发放。其作为被告八里庙居委会的村民,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原告温辉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八里庙居委会支付土地补偿款28430元。被告八里庙居委会辩称,原告温辉所述是事实。其居委会应政府的要求组织村民以户为单位针对参与分配土地补偿款的人员范围问题进行民主投票表决,截止时间为2014年11月9日24时。其居委会根据民主投票表决意见制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规定2014年11月9日之前老户村民新婚对象和新生儿入户的村民都可以享有分配土地补偿款的待遇。2015年3月5日,其居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并根据村民的再次投票结果对上述分配方案进行变更,规定2014年11月9日以后老户村民新婚对象和新生儿入户的村民均享有本次补偿费分配待遇,并于2015年3月12日公示了分配方案。但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安居街道办事处不同意变更后的分配方案,故其居委会于同年3月底又组织全村村民以户为单位进行民主投票,并据此决定2014年11月9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表决之后老户村民新婚对象和新生儿入户的村民都不再参与分配土地补偿款。2015年3月,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确定以后,其居委会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安居街道办事处确认,并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安居街道办事处将土地补偿款直接发放到个人,现已全部发放完毕。2014年11月9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表决时,因原告温辉尚未与兰鸽登记结婚,还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其无权参与土地补偿款分配。另外,本案讼争的土地补偿款如何分配,应由村民民主决议,属农村集体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温辉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兰鸽系被告八里庙居委会的村民。2014年11月10日,原告温辉与兰鸽登记结婚。2015年3月11日,原告温辉的户口迁至被告八里庙居委会,户主是其婆婆李香荣。被告八里庙居委会对原告温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无异议。2008年左右,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八里庙村更名为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八里庙社区。2013年4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安居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八里庙居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按照上述协议约定,政府征收被告八里庙居委会集体土地402.28亩,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按每亩61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补偿24539080元。后被告八里庙居委会决定分配上述土地补偿款,并经村民投票选举设立分配小组,由分配小组组织村民以户为单位针对参与分配土地补偿款的人员范围问题进行投票表决,投票表决截止时间为2014年11月9日24时。被告八里庙居委会根据村民表决意见制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规定2014年11月9日之前老户村民新婚对象和新生儿入户的村民都可以享有分配土地补偿款的待遇。2015年3月5日,被告八里庙居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并根据村民的再次投票结果对上述分配方案进行变更,规定2014年11月9日以后老户村民新婚对象和新生儿入户的村民均享有本次补偿款分配待遇,并于2015年3月12日公示了分配方案。2015年3月底,被告八里庙居委会因故又组织全村村民以户为单位进行民主投票,并据此决定2014年11月9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表决之后老户村民新婚对象和新生儿入户的村民都不再参与分配土地补偿款。后被告八里庙居委会明确具有参与分配土地补偿款资格的村民共计863人,平均每人分配28430元,分配总额为24535090元,该款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安居街道办事处统一发放,剩余款3990元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安居街道办事处存放。原告温辉认为其具有土地补偿款分配资格,应当与其他村民享有同样的村民待遇,原、被告双方为此形成纠纷。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出庭人员陈述以及原告温辉提供的户籍证明、补偿款代发清单等在案相佐证,均已收录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土地补偿款是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其受益主体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权。2014年11月10日,原告温辉与被告八里庙居委会的村民兰鸽登记结婚。2015年3月11日,原告温辉的户口迁至被告八里庙居委会。被告八里庙居委会对原告温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八里庙居委会于2015年3月底最终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原告温辉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对土地补偿款享有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利。故原告温辉要求被告八里庙居委会支付土地补偿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八里庙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温辉土地补偿款284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永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曲鸿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