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贾小臭与赵体伍、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巨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小臭,赵体伍,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巨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初字第1498号原告贾小臭。委托代理人王瑞金。被告赵体伍。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巨野支公司。负责人龙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龙。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贾小臭诉被告赵体伍、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巨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存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小臭、委托代理人王瑞金,被告赵体伍,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巨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亚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小臭诉称,2015年6月13日16时许,被告赵体伍驾驶车牌号为鲁R×××××重型货车,沿25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光明制药有限公司门口处,与停在路边的原告贾小臭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刮,致使原告受伤,三轮车损坏。后经嘉祥县交警大队认定赵体伍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贾小臭无责任。原告被送往嘉祥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一宗。经查,被告所驾驶的车辆在安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巨野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险。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约计26000元,诉讼期间变更为15928元。被告赵体伍辩称,对交警队的责任划分无异议,我负全部责任,我没为原告垫付医疗费。我驾驶的车辆实际车主是我,挂靠在巨野兴建运输有限公司。我的车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巨野支公司辩称,待查实此次事故是否构成保险责任,核对驾驶员驾驶证、行车证及车辆大架号为我公司承保的实际车辆后,我司方同意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限额内予以赔付,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停车费等间接费用,我公司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3日16时许,被告赵体伍驾驶车牌号为鲁R×××××重型货车,沿25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光明制药有限公司门口处,与停在路边的原告贾小臭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刮,致使原告贾小臭受伤,三轮车损坏。后经嘉祥县交警大队认定赵体伍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贾小臭无责任。原告被送往嘉祥县人民医院,被诊断为头部外伤、颈部损伤、肩部损伤、腰背部挫伤等病情,先在该院观察室住院观察3天后,又入住该院9天,共支付医疗费6956.1元。被告安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巨野支公司认可原告的电动三轮车损失为500元。另查明,被告所驾驶的鲁R×××××重型货车在被告安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巨野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责任划分。嘉祥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一份,证明原告于6月13日被撞伤后,就诊在嘉祥县人民医院医疗观察室住院观察3天。嘉祥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一份,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9天。医疗费票据证明原告支出的医疗费用。万张乡忙店村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以及原告之子王其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家庭人员状况。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嘉祥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赵体伍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因原告已年满66周岁,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固定收入,故对原告要求误工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按照建筑业的标准计算护理费,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的护理人员身份系农民,故应按照农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与生活消费支出之和计算其护理费用。原告要求交通费660元,明显过高,可酌情支持200元。原告要求车损35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认可原告车损5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下:医疗费6956.1元、护理费54.36元/天×12天=652.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360元、电动三轮车车损500元。以上共计9028.42元。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巨野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贾小臭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车损共计9028.42元。该赔偿款汇至嘉祥县人民法院在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内,账号:908010810014205000389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保全费280元,共计505元,由被告赵体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存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文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