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盛容与徐永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盛容,徐永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204号原告陈盛容,女,1967年出生。被告徐永琼,女,1973年出生。委托代理人邓思德,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盛容与被告徐永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盛容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38元,由原告陈盛容负担。审判员 宗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