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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盛容与徐永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盛容,徐永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204号原告陈盛容,女,1967年出生。被告徐永琼,女,1973年出生。委托代理人邓思德,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盛容与被告徐永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盛容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38元,由原告陈盛容负担。审判员  宗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