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3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孙正奎诉东港市大闰肉禽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正奎,东港市大闰肉禽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3864号原告孙正奎。被告东港市大闰肉禽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荣环,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正奎与被告东港市大闰肉禽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正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艺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