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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初字第6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北京城开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商建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城开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商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初字第6201号原告北京城开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8号知春大厦公寓4A。法定代表人邸惠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民,北京市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商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42号。法定代表人许丽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怡,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法定代表人王洪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瀚,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健,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城开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第三人撤销之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北京城开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城开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城开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北京城开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人民陪审员  宋晓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舒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