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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执民字第17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叶何初与赵君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何初,赵君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1730-2号申请执行人叶何初。被执行人赵君德。申请执行人叶何初与被执行人赵君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赵君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执行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35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在玉环县房地产管理处查询,查无被执行人房产所有权登记记录;通过省高院点对点系统查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查有被执行人车牌号为浙J×××××的长城牌小型汽车(出厂日期为2010年4月22日),尚未实际查扣在案。现查被执行人赵君德系玉环县殡仪馆的职工,有工资奖金等收入,本院于2015年6月9日裁定扣留其在玉环县殡仪馆自2015年7月份起的工资奖金等收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的工资已被扣留,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玉执民字第17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金建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姚文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