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36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甲,男,汉族,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结婚,婚后生育两个男孩,长子李某乙、次子李某丙。婚后在道北南路利新山庄买下二手房一套,面积75平方米。起初生活还算正常,后来被告开始爱上喝酒,喝酒后就闹事。最不能让原告忍受的是,被告逼迫原告带着两个孩子和其一起到海南打工,在海南被告仍然经常喝酒闹事,有次打完原告后独自回洛阳,把原告母子三人放在外地,不管不问几个月,现在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2000年5月1日登记结婚,据原告所述婚后生育两个男孩,长子李某乙和次子李某丙,但户口本都由被告保管,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且结婚时间较长。现因缺乏沟通,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诉称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庭审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从家庭和睦和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若双方加强交流、及时沟通、各自多作自我批评,则夫妻和好、家庭和睦有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春昱代审判员 杨晓宇陪 审 员 王晓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