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0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882号原告:魏某,女,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辽宁省盘山县人,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刘某,男,198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亚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永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