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督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宋燕芬与黄伟支付令纠纷一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燕芬,黄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督字第82号申请人宋燕芬,女,1990年12月29日生,汉族,晋城市陵川县人。被申请人黄伟,男,1978年11月1日生,汉族,晋城市陵川县人。申请人宋燕芬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书上陈述的事实与其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明确、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燕芬的支付令申请。本案受理费用560元,退还申请人宋燕芬。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晋利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晋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