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华圣丰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华圣丰商行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52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淼。委托代理人李永修,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华圣丰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福永街道汉永楼(原福永楼)第一层102-09。经营者彭成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华圣丰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后,已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而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秀萍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嘉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