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辖初字第6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万德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万德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辖初字第6337号原告青岛万德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黄河西路689号517室。法定代表人段坤志。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7024号鲁班大厦14、15层。法定代表人李安,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万德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律相关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戴朝辉审判员 韩福利审判员 庄美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艳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