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刑三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高风涛、唐功洋等犯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风涛,唐功洋,付某甲,乔某,付某乙,付某丙,崔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刑三终字第51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风涛,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闫卓云,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功洋,男,汉族,1982年7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牟平区北关大街***号附***号。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1年7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07年8月20日被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3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崔云,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甲。系被害人付某丁之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系被害人付某丁之母。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法定代理人乔某甲。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乙。系被害人付某丁之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丙。系被害人付某丁之女。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风涛、唐功洋、崔云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甲、乔某、乔某甲、付某乙、付某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烟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高风涛、唐功洋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4月19日晚,被告人高风涛、唐功洋、崔云在烟台市牟平区九频道酒吧喝酒。4月20日凌晨2时许,高风涛在酒吧附近路口等车时,被害人付某丁及其朋友姚某酒后向高风涛问路,后因高风涛所指道路无法通行致二人折返,付某丁、姚某认为高风涛有意误导,打了高风涛几个耳光后离开,高风涛心生恼怒,遂纠集一起喝酒的唐功洋、崔云在烟台市牟平区政府大街与牟山路路口处追上姚某、付某丁,双方发生厮打。姚某与高风涛厮打过程中脱身逃跑,唐功洋和崔云共同将付某丁打倒在地,高风涛随即从路边拾起水泥块,先后多次猛力击砸付某丁的头部、面部、背部等处,致付某丁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付某丁系左颞部遭受具有一定平面的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硬膜下血肿、脑挫伤、脑水肿、脑疝死亡。三被告人作案后逃离现场,唐功洋回家后在其妻陪同下返回现场,拨打110、120电话后在现场等候并接受传唤。崔云案发当日获悉公安机关正在对其进行追查后主动归案。高风涛案发后潜逃至吉林省,后委托其妻于2014年4月22日到公安机关转达自首意愿,公安人员于2014年4月24日赶至吉林省,约其会面并将其押解回烟台市。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崔云的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崔云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崔云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高风涛、唐功洋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证言(1)姚某证实,2014年4月18日晚,其与付某丁、张某从河北来牟平看设备,住东华苑附近的“尚可优”宾馆。4月19日晚,三人与客户吃饭唱歌后,其与付某丁又到西关一家迪厅玩,离开后看到路边有一对刚从迪厅出来的青年男女,就上前问回宾馆的路,那个男青年指向相反方向的死胡同,其与付某丁转回后见男青年还没走,就过去质问为什么指错路并打了男青年几巴掌,记不清谁先动手的,男青年要打电话叫人,其与付某丁赶紧制止并说“出门在外,不想惹事”,男青年遂与其二人握手言和,其与付某丁继续往回走,过一会儿突然追来两三个人,一人从后面将其摁倒在路沿处殴打,其挣脱跑开后见付某丁没跟上,就持砖头返回寻找付某丁,这时一个小伙向其追来,其将砖头扔向小伙,跑到附近一家工厂躲起来,因为手机没电了,又跑到旁边一家宾馆借充电器充电并打110报警。(2)张某证实,2014年4月18日,其通过联系朋友张某甲,与付某丁、姚某从河北来牟平看设备,住在东华苑“尚可优”宾馆。19日白天一起去看了设备,晚上张某甲请客吃饭,又去一家KTV唱歌,之后其驾车载张某甲等人走,付某丁和姚某乘出租车走,返回宾馆后见付某丁二人未归,就打电话联系,姚某的电话打不通,然后打付某丁的电话,付某丁说在一家叫九什么的酒吧,其让二人赶紧返回,次日一早赶路,付某丁答应了。过了约一个多小时,姚某打来电话,说跟人打架了,现在一个宾馆里,其让姚某报警并赶紧过去,到场后发现警车和救护车已经到了。(3)张某甲亦证实,其和张某、于付某丁、姚某案发前到牟平看设备及一起吃饭唱歌的事实。(4)郑某(被告人唐功洋之妻)证实,2014年4月19日晚,唐功洋打电话称要跟朋友喝酒,其晚上十点后给唐功洋打电话,开始没有人接,后来关机了。到20日凌晨2点半左右,唐功洋回家后就找电池,说手机没电了,还说朋友小高把人打坏了,他和崔云帮忙拉架了,要赶紧回现场看看。其驾车和唐功洋到了西关路和政府大街交叉口下车,看到有个人躺在那里,唐功洋弄了一会儿才把手机开机,然后报警了。警察到场后让唐功洋去公安机关配合调查,自己回家了。(5)崔某(被告人崔云之父)证实,2014年4月20日6时许,崔云离家上班后,公安人员到家里调查崔云,其带领公安人员来到崔云所在单位,由车队队长姜某甲联系到在外出车的崔云,称公安机关有事调查并约定在牟平变压器厂路边见面,其随公安人员到达约定地点不久,崔云驾车赶到并被公安人员带走。(6)姜某甲的证言印证了崔某的上述证言。(7)姜某乙(被告人高风涛之妻)证实,2014年4月19日晚,高风涛被朋友小唐约至九频道酒吧喝酒整夜未归,次日早上,高风涛给其打电话称酒后在路边等车时遇到两个人问路,该二人走后不久返回,指责高风涛故意误导、欺负外地人并打了高风涛,高风涛后来与小唐等三人又朝那俩人打,高风涛捡起一块砖头打了其中一人,不清楚被打的人怎么样了。4月21日,高风涛逃至吉林省抚松县其姐家里,当时听说被打的人死了,亲戚们劝高风涛自首,高风涛同意了。4月22日,其到牟平区文化路派出所,告诉公安机关高风涛在吉林省抚松县,想要投案自首,公安人员之后赶到吉林,其姐将高风涛送至抚松县火车站交给公安人员。2.辨认笔录(1)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高风涛所作辨认笔录证实,经依法组织辨认,高风涛在20张照片中确认15号是参与殴打被害人的唐功洋,20号是参与殴打被害人的崔云。(2)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唐功洋所作辨认笔录证实,经依法组织辨认,唐功洋在16张照片中确认14号是殴打被害人的高风涛,7号是参与殴打被害人的崔云。(3)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崔云所作辨认笔录证实,经依法组织辨认,崔云在16张照片中确认14号是殴打被害人的高风涛。3.勘验、检查笔录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牟平区政府大街与牟山路路口东南的人行道上,路口东南角为海德洗浴城,洗浴城北侧距西墙930cm、北墙220cm处人行道上可见一男尸,头东南脚西北呈仰卧状,上身穿蓝色外套,内穿白色T恤,外套和T恤向上翻折,腹部裸露,下身穿牛仔裤,脚穿黑色袜子、白色旅游鞋。尸体北墙240cm处可见一20cm×10cm的长方形砖块(提取);砖块东侧人行道距洗浴城西墙940cm、北墙190cm处可见一100cm×50cm血泊(提取);血泊东侧人行道距洗浴城西墙1010cm、北墙530cm处可见一50cm×50cm的滴落状血(提取);尸体北侧人行道距洗浴城西墙380cm处可见一28cm×22cm的不规则水泥块(提取);牟山路东侧政府大街路面上,距政府大街南侧路沿350cm、牟山路东侧路沿10cm处可见一14cm×13cm不规则水泥块(提取);该水泥块向东路面上,距政府大街南侧路沿10cm、红绿灯杆西800cm处可见一砸痕;砸痕北侧政府大街路面上,距政府大街南侧路沿325cm、红绿灯杆西810cm处可见另一砸痕;政府大街路面上,距政府大街南侧路沿550cm、红绿灯杆东280cm处可见一10cm×10cm断裂的砖块(提取)。4.鉴定意见(1)(牟)公刑鉴(尸)字(2014)05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下唇中部见一1.8×1.5厘米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上唇左侧见一0.9×0.5厘米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左颊部见一0.7×0.5厘米表皮剥脱伤,鼻梁中段见一1.6×0.5厘米皮下出血,中央处见一0.6厘米表浅裂伤,深达真皮,形态不规则,右侧鼻翼处有一1.5×1.1厘米表皮剥脱伤,右眼上下睑略肿胀,呈淡青紫色,右侧眉弓处见一长3.6厘米的三角形创口,深达骨质,骨质未触及明显骨折征象,创口边缘不整,创腔内可见组织间桥,右眼外眦外侧见一2.9×2.0厘米表皮剥脱伤,形态不规则。左颞顶部见一7.5×7.5厘米类圆形皮下出血,其右侧缘有一9.4厘米类弧形创口,深达骨质,边缘不整,创缘可见宽0.2至0.8厘米不等的挫伤带,创腔内可见组织间桥,右颞枕部在5.0×5.0厘米范围内见散在形态不规则的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颈前部见一8.8×6.0厘米表浅挫划伤。左肩胛部在15×13厘米范围内见多处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左背部中段见三处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大小分别为1.8×1.7厘米、7.5×0.5厘米、8.5×1.8厘米。右侧膝前见一2.8×1.3厘米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经解剖检验,见左颞部及右颞枕部头皮下出血,左颞部皮下出血明显,右颞枕部皮下出血较轻微,双侧颞肌内出血,清理颞肌,见左侧颞枕部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打开颅腔,见硬膜完整、饱满,右颞部硬膜呈紫红色,剪开硬膜,见大量积血及血凝块流出,右侧颞叶见6.5×6.5厘米挫伤灶,脑水肿,双侧小脑扁桃体疝形成。鉴定意见:死者付某丁系左颞部遭受具有一定平面的较大的钝性外力作用致硬膜下血肿、脑挫伤、脑水肿、脑疝死亡。(2)(烟)公刑鉴(法物)字(2014)462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在送检的长方形水泥块、不规则形水泥块和现场地面提取拭子的可疑斑迹中均检出人血,支持以上人血为付某丁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5.物证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的长方形水泥砖块一块、不规则形水泥块一块,经被告人高风涛当庭辨认,确认系其用于击砸被害人的作案工具。6.书证(1)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受理情况。(2)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证明材料,证实2014年4月20日2时45分,唐功洋以150××××5282电话报案;当日2时49分,姚某以151××××2555电话报警。(3)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唐功洋事发当日2时45分主动投案。当日6时许,公安人员到崔云家中抓捕崔云未果,后在其父带领下到其工作地点寻找,崔云接同事电话后主动归案。被告人高风涛案发后逃往吉林省抚松县,后让其妻姜某乙到公安机关转达自首意愿,公安人员赶赴吉林省,2014年4月24日与其会面并将其押解回烟台市牟平区。(4)被告人高风涛、唐功洋、崔云的户籍信息各一份,证实三被告人作案时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5)全国常住人口查询信息,证实被害人付某丁的身份。(6)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1)牟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潍坊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唐功洋因犯盗窃罪、抢劫罪(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于2001年7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后于2007年8月20日被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3月1日止。(7)河北省无极县城乡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牟平区殡仪服务中心收据,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处理殡葬事宜支出交通费人民币6000元;向烟台市牟平区殡仪服务中心支付殡仪费用人民币17700元。7.视频资料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依法提取并经当庭播放的现场路口附近监控视频显示:2014年4月20日2时20分许,付某丁、姚某慢步行至路口处时,被告人高风涛、唐功洋追上二人,高风涛将姚某踹倒,与姚某在路边一树下厮打,唐功洋与付某丁互相推扯至马路上并发生厮打。2时21分许,被告人崔云到达现场后帮助唐功洋共同与付某丁厮打。2时22分许,姚某逃离现场,唐功洋拳打脚踢将付某丁打倒,崔云将唐功洋拉到一边,高风涛手持一长方形物体上前,朝倒地的付某丁头部猛力击砸,付某丁挣脱起身后又被唐功洋拉扯倒地,高风涛再次持一物体朝付某丁头部等处连续猛力击砸,崔云将唐功洋拉到一边,又上前阻止高风涛,此时姚某返回现场与迎战的唐功洋厮打几下后又逃跑,崔云见状放弃阻止高风涛的击砸行为,转而行至唐功洋处阻止追击,高风涛仍在击砸失去反抗能力的付某丁。2时23分许,崔云和唐功洋返至高风涛处并将高风涛拉到一边,之后三人逃离。2时49分许,唐功洋及其妻返回现场并拨打电话,2时56分许,医护人员到达现场,2时59分许,公安人员到达现场。8.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高风涛供述,2014年4月19日晚,其应唐功洋邀请到九频道酒吧与唐功洋以及唐功洋的一个朋友喝酒。次日凌晨一二点,其送临桌一位大姐回家,在路口等出租车时,过来两个男的问东华苑怎么走,其告诉二人往前走再左拐,二人不久折返回来,说其欺负糊弄外地人,打其几耳光后往北走了。唐功洋和朋友之后从酒吧出来,其指着那两个人说自己被他们打了,三人就往北追,在北边十字路口东南角追上了那两个人,其跳起将其中一人踢倒,与此人在小树下厮打起来,后来此人起身跑了,看到唐功洋和唐功洋的朋友将另一人打倒,其随手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朝倒地的人身上砸了好多下,也没管砸到哪里,当时脑子里就是想揍人。唐功洋的朋友最后拉了一下说“你要把他砸死吗”,其害怕了,扔下石头跑了,唐功洋和朋友也跑了。其第二天跑到吉林亲戚家躲避,途中跟妻子联系后知道被害人死了,后在家人劝说下同意投案,由公安人员到吉林将其押回牟平。(2)唐功洋供述,2014年4月19日晚,其与崔云到九频道酒吧玩,后来其又约高风涛去喝酒,期间高风涛还到别桌喝酒,到了下半夜,高风涛没打招呼走了,其与崔云也离开酒吧,走到西关桥头时遇见高风涛和酒吧里一个女的,高风涛说刚才有两人打他耳光,让其与崔云帮忙报复,并带头向北追去,其与崔云跟着追过去,其与高风涛跑到十字路口东南角时追上了那两人,高风涛上前与其中一人厮打起来,其与另一人厮打起来。其在厮打中将此人撞倒并踢踹,这时与高风涛厮打的人脱身跑了,感觉高风涛手持砖块朝倒地这人的后脑和身上打,具体拿什么东西怎么打的记不清楚,接着脱身跑开的那个人持两块砖返回来,其上前抵挡,那人扔了一块砖,被其躲开,那人又持砖砸在其面部,与那人撕扯几下,那人又跑了。其之后与崔云拦了辆出租车,酒吧那个女的也在车上,高风涛没上车,出租车送其回家途中,高风涛打来电话说倒地那个人不行了,并让其将通话记录删除。其回家后跟妻子郑某说了打架的事,与郑某开车返回现场,看到那人还趴在原地,嘴里呼噜呼噜喘气,其打电话给崔云,说刚才打的这人不行了,得报警,崔云说该报警就报警吧,其分别打了110、120,然后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后对其进行了传唤。唐功洋还供述,其案发时穿灰色上衣和军绿色裤子,崔云穿黑色上衣,记不清高风涛的衣着情况。(3)崔云供述,2014年4月19日晚,其与唐功洋去九频道酒吧玩,期间,唐功洋又约了两个朋友到场,其中一人提前离开。到下半夜两点左右,唐功洋的另一个朋友和一个女的先走了,其与唐功洋十分钟后从酒吧出来,往东走到护城河桥路口遇到唐功洋那个朋友和酒吧那个女的,那个朋友说“前面两人打了我两巴掌,给了我一脚,是兄弟的话跟我去把人撵回来”,说完不听劝阻就往北追赶,唐功洋也追过去了,其与那个女的在后面往北走,走到海德宾馆门口时,听到北边有打架的声音,其跑到牟山路和政府大街路口东南角海德洗浴附近时,看到唐功洋的朋友与一人在一棵小树下厮打,唐功洋与另一人在公路上厮打,其去唐功洋处想拉架,对方那人打了其眼部一下,其朝那人打了两拳,踢了一脚,双方推搡着到了路南沿,唐功洋在推搡中用头将那人撞倒,并踢了两脚,其拉住唐功洋不让再踢了,这时唐功洋的朋友拿块石头过来朝着那人的头就砸,砸了两三下,那人踉跄起身,唐功洋又去推搡,那人又跪倒在地,唐功洋的朋友又拿一块石头砸那人头部和后脑勺几下,其上前阻拦,此时看到对方另外一人返回现场,唐功洋上前追赶,其跑过去拦住欲继续追赶的唐功洋,返回路南边,见唐功洋的朋友还在拿石头砸,就上前拦住说“要把他打死吗”,唐功洋的朋友说“不行,我得弄死他”,其拦着不让再打,遂没有再打,当时被打那人一直跪趴在地上。其之后与唐功洋以及那个女的一起打车走了,回家后,唐功洋打电话说事情不对,需要报警和急救。崔云还供述,案发时,唐功洋的朋友穿白蓝运动服和蓝色牛仔裤;其穿黑色夹克和土黄色裤子。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父亲及同事的配合下与其取得联系,其主动投案。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风涛因指路一事遭人打耳光而恼怒,纠集被告人唐功洋、崔云报复行凶,持水泥块猛击被害人付某丁,致付某丁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高风涛系本案的发起者和主要实施者,依法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唐功洋系本案的积极参加者,亦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崔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高风涛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付某丁对于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故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鉴于被告人唐功洋具有在案发后返现场拨打120救助被害人的情节和自首情节,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崔云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轻,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其亲属能够就民事赔偿事项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高风涛、唐功洋依法应赔偿因其共同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高风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唐功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认定被告人崔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令被告人高风涛、唐功洋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甲、乔某、乔某甲、付某乙、付某丙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高风涛以“其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被害人的行为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缺乏依据”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为故意伤害,被害人有严重过错,高风涛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家属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唐功洋以“其行为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其在共同犯罪中应系从犯,愿意在二审期间尽力赔偿以求被害方谅解”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关于上诉人高风涛及其辩护人“其行为应为故意伤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高风涛为泄愤报复,纠集上诉人唐功洋及原审被告人崔云追打被害人,在打击中高风涛持水泥块多次猛击被害人付某丁的头部、面部等身体要害部位,在被害人已经丧失反抗能力后,仍然反复猛力击砸,明显具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意图,原审法院定性准确。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对被害人的责任认定正确,上诉人高风涛自首情节原审判决已予认定,并在对其量刑中予以体现,本院不再重复评价。关于高风涛家属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该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其亲属无具体的赔偿行为,该情节本院不予考虑。关于高风涛“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缺乏依据”的上诉理由。经审理认为,同案被告人崔云及亲属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对其谅解。崔云的赔偿行为不能减轻上诉人高风涛、唐功洋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审判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酌情判决上诉人高风涛、唐功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唐功洋“其行为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其在共同犯罪中应系从犯,愿意在二审期间尽力赔偿以求被害方谅解”的上诉理由,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唐功洋伙同高风涛将被害人殴打致死,其主观上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加害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唐功洋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积极,原审法院认定其系主犯,以此对其定罪科刑,并无不当。其在本院审理期间亦无实际的赔偿行为,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高风涛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纠集上诉人唐功洋及原审被告人崔云报复行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罚。鉴于上诉人高风涛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引发有一定责任,故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鉴于上诉人唐功洋在案发后有救助及自首情节,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原审被告人崔云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轻,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诉人高风涛、唐功洋应依法赔偿因其共同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部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烟刑一初字第66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高风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审判长 徐 玉审判员 杨殿韬审判员 王爱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