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峰民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峰民初字第144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齐少斌,磁县固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健。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齐少斌、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3月20日生一女儿王晓溪,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导致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吵闹。2010年1月原告到天津打工,女儿交由原告父母照顾。从原告2010年外出打工至今,原被告双方很少在一起,从2013年初至今双方一直分居生活,且被告自2009年底至今从未对女儿履行任何义务,因此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王晓溪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用依法负担。庭审期间,原告称另有女儿王晓芳,现年3周岁,我怀疑该女儿非我亲生。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婚姻感情未破裂,原告诉称离婚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故人民法院处理本案时,应判决不予离婚。原告诉称怀疑女儿王晓芳非其亲生,不符合事实。经审理查明,王某与李某于200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6年3月20日,李某生长女王晓溪,2012年5月14日生次女王晓芳。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自2010年农历正月初五至今,王某在天津打工。期间,李某于2013年4月与家庭琐事与婆婆发生争吵后携次女回娘家居住,2014年(农历)12月30日携次女返回家中居住至今。王某以双方因性格差异造成双方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李某表示感情未破裂,原告诉称理由不符合事实,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结婚长达10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做到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但当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之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风花人民陪审员 郭 盼人民陪审员 房洪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乾坤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