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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熊克珍与覃象伟、熊成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熊克珍。被执行人覃象伟。被执行人熊成麦。被执行人桂林云龙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县秧塘山水科技园。法定代表人熊成麦,董事长。被执行人熊素情。本院在执行熊克珍申请执行熊素情、覃象伟、熊成麦、桂林云龙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座落于柳州市柳南区航惠路6号景航苑2栋1-2号铺面(房产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柳南区航惠路5号鑫泰小区28号铺面(房产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已在2014年5月26日被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依照法律规定,查封的财产由首次查封的法院处置,被执行人桂林云龙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临桂县秧塘山水科技园的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临国用(2007)第285号、临国用(2006)第26**号)已由桂林市临桂县人民法院处置,目前经查询,没有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熊克珍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参与分配桂林市临桂县人民法院处置桂林云龙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的执行回款,2015年8月3日,本院将情况说明及有关材料移送临桂县人民法院审查,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江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贵军审判员  韦慰宰审判员  宋成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晓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