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广州市荔湾区詹天佑小学、伍如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荔湾区詹天佑小学,伍如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98号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俊夫。委托代理人:何嘉华、欧阳世佳,系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詹天佑小学,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潘燕冰,职务:校长。委托代理人:刘吉春,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伍如冰,女,1944年10月1日出生,美国籍,住美国。委托代理人:邝祖��,男,1942年9月26日出生,美国籍,住美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詹天佑小学,第三人伍如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担。审 判 长 吴 伟 华人民陪审员 曾 惠 明人民陪审员 孟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晓��马?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