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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执字第02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赵晓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赵晓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02763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责人王康,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旋,该分行职员。被执行人赵晓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赵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江阴市公证处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锡澄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公证书:被执行人赵晓民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无锡分行借款本金127903.03元、利息3174.32元及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27903.13元为基数按中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再上浮50%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赵晓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无锡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受理后,经阅卷,发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2015年6月1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赵晓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5月12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赵晓民银行存款信息进行了查询,5月13日系统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晓民名下有银行存款。2015年7月15日,通过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赵晓民在本院辖区房产登记信息,发现其名下有坐落于江阴市永安四村13幢305室房屋一处,本院当即作出(2015)澄执字第02763-1号民事裁定书,对该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2015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无锡分行以已与被执行人赵晓民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查封了其名下房屋一处。申请执行人无锡分行以已与被执行人赵晓民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江阴市公证处(2015)锡澄长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赵晓民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无锡分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闵永刚执行员  徐建国执行员  卢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