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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民初字第2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长青诉张宝伟等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青,张宝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2749号原告王长青,男,1976年12月16日生,汉族,临沂市平邑县人,农民。被告张宝伟,男,1979年12月28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青诉被告张宝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青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长青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70元,由原告王长青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波审 判 员  咸彦江人民陪审员  刘 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房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