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校秀申与周素现、阳光财产保险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校秀申,周素现,阳光财产保险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864号原告:校秀申。被告:周素现。被告:阳光财产保险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56号中铁大厦B座11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校秀申与被告周素现、阳光财产保险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校秀申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校秀申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校秀申负担。审判员 相晓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利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