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冉莉萍与张婧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莉萍,张婧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788号原告冉莉萍。委托代理人高成(原告之夫),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婧。委托代理人张海华(被告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冉莉萍诉被告张婧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司 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雪莲